美国L-1签证和EB-1C绿卡是跨国公司高管和渴望在美国创业的企业家的优选路径,不仅可以开辟跨越国界的商业之路,还能通过商业的运营解决移民身份。
一、关于美国L1签证
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L-1签证。
美国L-1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员工提供的非移民签证。这个签证适用于在国外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允许他们在美国的相应实体公司内工作。
美国L-1签证分为L-1A和L-1B两种类型,其中L-1A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L-1B适用于拥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员工。
如果你在国外拥有自己的企业,并且想要在美国开设分支机构,L-1签证将为你提供最便捷的途径。但L-1签证属于短期的工作签证,最多只能使用7年。希望长期的工作和居留美国,还是需要申请绿卡。
二、关于EB-1C绿卡
美国EB-1C绿卡是一种为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绿卡类别。与L-1签证不同,EB-1C绿卡是一种永久性移民身份,允许持有者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EB-1C绿卡的申请要求和L-1签证相似,可对于公司的规模有着更高的要求。
无论是L-1还是EB-1C,申请的主体并非申请人本人,而是美国公司以雇主的角色为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申请。
由于“跨国公司”是移民局对两个公司关联关系审查的一个关键概念,下面美国签证找大鹤解析一下在美国注册的何种实体公司才具备申请资格呢?本月22日,移民局针对L-1签证申请发布了政策指引,明确了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s)不能办理L-1签证。
1、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s)
类似于国内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是一个人拥有所有资产,承担所有债务,并以个人身份经营业务的企业。与具有单一所有者或股东的公司或其他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同,独资企业不是与个人所有者分开的独立法律实体。
根据法律规定,L-1签证申请人必须在“一家公司、法人或其他法律实体或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连续受雇。这意味着美国实体公司和L-1签证申请人之间必须有分离。因此,独资企业无法代表L-1签证申请人提交L-1签证申请,因为独资企业不是与申请人分开的独立法律实体。
换句话说,美国公司的企业主和企业本身不能做法律上的分隔,企业不能为企业主本人提交美国L-1签证申请。
但是如果为独资企业的雇员申请L-1签证呢?移民局认可,一个企业主可能是国外实体和美国实体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并且根据提供的事实,可以将一个符合条件的雇员调至美国实体。
2、合资企业 (Joint Venture)
合资企业业务企划通常分为两种类型:股权合资企业和非股权合资企业。
股权合资企业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当两个或更多公司创建一个独立实体并向该实体投资以推动合资企业时,就形成了股权合资企业。如果投资公司拥有合资企业至少50%的股份并对合资企业进行控制,那么投资公司和合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符合条件的L-1关系。
非股权合资企业不会建立符合条件的L-1关系,因为投资时签订的协议并非资本投资,而是非资本资源(例如专利、服务的投资),因为没有形成独立实体。因此,在非股权合资企业中通常不会存在必要的共同所有权和控制。
3、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即两个或更多人共同开展贸易或业务的关系。如果合伙企业符合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定义,它可能符合L-1的要求。
股份公司(Corporation)股份公司由其股东所有,如果满足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定义,是符合L-1的要求的。美国公司可以代表某一股东提交L-1签证申请。
4、有限责任公司(LLC)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州法创建,作为一种公司的实体存在。它的组成人员并非股东(shareholder),而是公司成员(member)。有限责任公司如满足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定义,是可以代表公司成员递交L-1申请的,因为它是一个独立法律实体。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存在区别的。尽管设立时只有一个所有人,但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实体,因此可以代表该所有者提交申请。
5、连锁加盟店 (Franchises)
使用在美国建立连锁加盟店的形式申请L-1签证,必须要证明美国连锁加盟店与国外公司的关联关系,而不是连锁加盟店只享有加盟的特许经营权。比如,一个企业家加盟喜茶连锁,仅凭一个简单的加盟合同证明企业家在美国某地点有喜茶的特许经营权,是不能满足L-1签证的公司关联关系的,因为加盟合同没有建立美国实体公司与国外喜茶公司的关联关系 - 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
美国L-1签证和EB-1C绿卡并不审查个人的商业成就与经验。
无论申请人在商界的经验有多少,这两个机会都能为企业家提供在美国开创事业的可能性。
2017/12/23 | Tags:L1签证,绿卡 | 美国绿卡 | 申请B2签证被拒签了怎么办?美签214B拒签原因